索引号: YZ13571002/2023-0220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
成文日期: 2023-06-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公(营)行罚决字〔2023〕0184号
被处罚人蔡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嘉祥福居3单元406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06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蔡xx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鹰手营子分局鹰手营子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