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YZ13571002/2023-0220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6-0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186号
2023-06-0909时01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公(寿)行罚决字〔2023〕0186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2月06日,因孙xx为他人转账案,被承德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4月06日17时许,李xx(男,1980年01月02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本人用手机于2022年12月加入微信赌博群,自己在家中用手机软件“东x麻将”进行网络赌博,在这个微信赌博群内进行结账,微信赌博群群主(微信昵称“大大一大大”)在微信赌博群中收取房间费用(抽头获利),微信群群主“大大一大大”组织40余人在“东x麻将”软件内进行网络赌博,在微信赌博群中群成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进行结账,李xx本人用手机进行网络赌博一共输了几千元左右。经核实,高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0xxxxxxxxxxxx031,通过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在东x麻将app参与网络赌博,抽取群成员房间费x从中进行非法获利。经报警人李xx陈述:微信昵称“永不言败”“阿x”“新天地”“1”该微信群比较活跃,疑似该赌博微信管理人员,经核查,四人分别为包xx、李xx、李xx、孙xx。经核查孙xx不是该微信赌博群管理人员,但孙xx是该群参赌人员,个人累计赌资1327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图、嫌疑人供述、报警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鹰手营子矿区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送承德市营子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